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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汾房产:王女士遭遇购房定金后遗症 勿信楼盘忽悠

更新时间:2017-11-29  

今年2月,市民王女士向消费者协会反映,自己在某房地产项目选中了一套房子,销售人员称首付40%即可,于是王女士现场缴纳了订金两万元,与该项目负责人达成购房意向。而后期正式签订合同时,得知该项目贷款必须首付70%,由于自己无法筹够首付款,遂要求商家退回订金。

  然而,却遭到商家的拒绝,后经多次交涉仍无果,王女士随即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。

  案例评析:《消法》第四条规定“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”第八条规定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
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份、生产日期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。”本案中,销售方为了产品促销,没有告知消费者贷款情况,造成了消费者不能购房,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。

  另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规定“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”合同法》第五条规定“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”商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,隐瞒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  经过消费者协会的一番调解,最终,商家退还了王女士订金两万元。

  消费提醒:通过本案例消费者协会提醒大家,在与商品房销售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,应认真签订书面合同,合同内容要明确,对房屋质量、付款要求、支付期限、购房限制、贷款限制等重要条款要详细询问、填写。

  同时,消费者协会也倡议各房产销售企业,要着眼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,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,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约束,减少以售房为目的的故意隐瞒和虚假宣传,切实减少此种类型的购房纠纷,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商品及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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